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东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3********,土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06年9月至2016年1月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其中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兼任五峰****委员会(以下简称**办**、**部**,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管理局**、**,2018年3月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局**、**,2019年3月至案发任该局**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郭东平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2020年6月27日至7月11日)。被告人郭东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东平在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五峰县)**委**兼任**办**、**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郭东平在负责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一、受贿罪
被告人郭东平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担任五峰**办**(**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郭东平收受五峰县**镇**社区原**部**、**会**杨某甲(已判刑)人民币14万元,为杨某甲谋取利益。
2012年至2014年,郭东平同意杨某甲及其子杨某乙承接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9.717万元的征地后地面附着物清理项目(以下简称清表)。2015年5月,杨某甲为感谢郭东平的关照,在管委会办公楼下给其送人民币10万元,郭东平收受后于2018年用于家庭购车。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郭东平在五峰县渔洋关镇茶城小区,再次收受杨某甲送人民币4万元,用于打牌带彩等开支。
2、郭东平收受五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人民币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4年初,郭东平为五峰**研究所位于渔洋关镇王家冲片区的绿化树搬迁提供便利,刘某甲到郭东平办公室以其子结婚为由送人民币1万元,郭东平予以收受。
3、郭东平收受五峰县**镇**社区原**部**侯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8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3年至2015年,郭东平安排侯某某先后两次承接曹家坪社区松林坪清表项目,并未经现场查看,安排人员征收其建设的松林坪地段河挡。2013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郭东平分六次收受侯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8万元。郭东平均予以收受,用于打牌带彩及日常生活开支。
4、郭东平收受五峰县**社区原**会**张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郭东平时任五峰县**委**联系****会,原**会**张某某为获得郭东平工作上的关照,春节前到郭东平办公室以辞年为由给其送人民币1万元;2014年上半年,张某某为感谢郭东平为其关系人承接合同共计人民币81.3万元清表项目上的关照,以祝贺其子结婚为由,在渔洋关镇黄磷厂宿舍院内送给郭东平人民币3万元。郭东平均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郭东平收受宜都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刘某乙人民币2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2年郭东平代表**会与宜都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2012年至2016年,郭东平分十次收受项目经理刘某乙为感谢郭东平在拆迁工作协调等事项上的关照所送人民币25万元,郭东平均予以收受,交由其妻保管使用。
6、郭东平收受五峰**会原**部工作人员向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3年至2015年,原**会工作人员向某某的房屋、土地及其妻王某某经营的**采石场被征收,向某某通过郭东平关照,违规重复征收获取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2014年郭东平分三次收受向某某人民币13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购车,余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补偿资料、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侯某某、刘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东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郭东平在担任**部**期间,负责新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2013年10月,郭东平明知五峰县**镇原**社区**、**杨某甲所购买的**社区**组居民曾某某的房屋不符合拆迁政策,违反规定同意实物调查组的赖某某等人进行实物清点,并在杨某甲申报的相关征收资料上审批同意,致使杨某甲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52232.00元,并获得120平方米安置房3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9352.00元。
2、2013年上半年,五峰**有限公司**田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亲戚谢某某找郭东平其要求将位于芭蕉溪已经垮塌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郭东平明知该处已不存在房屋,仍违反规定同意实物调查组的赖某某等人进行实物清点,并在田某某申报房屋拆迁资料上审批同意,致使田某某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14710.96元,并获得120平方米安置房2套、90平方米安置房1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207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补偿资料、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杨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东平的供述和辩解。
三、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郭东平在担任**部**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2014年上半年,郭东平在未实地开展调查的情况下,便贸然同意将郭某乙(本县**村**会**)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致使郭某乙获得了房屋拆迁补偿款九十余万元。此事引起外环路周边群众到渔洋关镇人民政府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汉马池村外环路施工建设受阻。本县交通部门对外环路沿线65户村民进行经济补偿后,施工秩序才得以恢复。
2、2015年下半年,郭东平多次收受侯某某所送钱款及经常一起打牌带彩,对侯某某提出将2013年已被征收的曹松路河垱再次进行征收的要求,未进行调查核实便安排实物调查组成员赖某某等人进行实物调查,并在侯某某申报的征收资料上审批同意,致使侯某某修建的河垱被重复征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9157.00元。
3、2014年上半年,向某某擅自在**内修建仓库。2015年下半年,向某某利用**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将违建仓库申报征收补偿,郭东平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审核时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向某某不应该被征收的违建仓库享受征收补偿,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955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拆迁补偿资料、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东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东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东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东平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东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耘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东平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赃款65万元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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