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组**号,暂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枣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用被害人信用卡、支付宝及网络金融借贷账户透支消费,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计人民币233584.5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中得知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与丈夫闹离婚后,就谎称自己单身,从江西省赣州市来到枣阳市区并住宿在万象城城市便捷酒店,被告人郭某某以送花、请吃饭、带其游玩的方式追求李某某,并谎称与李某某结婚来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之后两人同居。随后被告人郭某某编造理由欺骗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6000元,又利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5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58695元,使用李某某支付宝账户透支消费27322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退还李某某5100元。
2019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枣阳市平林镇王某某麻将馆内,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假借刷信用卡套现的名义,在枣阳市平林镇鸿强食府骗取被害人赵某甲5000元。
2.被告人郭某某见无法继续从李某某处骗取钱款后,于2019年3月携带李某某的信用卡逃至江西赣州,在赣州市南康市龙岭镇宾馆住宿期间得知被害人徐某某离婚后,就采取同样的方式,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两人同居后,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徐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支付宝、开通网络金融借贷账户借款用于自己各种消费,截至2019年7月23日透支消费金额共计100164.59元,期间欺骗徐某某分期购买汽车供其使用,并使用徐某某信用卡支付首付、保险、车贷等费用共计25553.07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再次以同样方式骗取蒋某某的信任,诈骗蒋某某5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信用卡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车辆买卖协议、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乙、郭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曼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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