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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肖某某商议合伙种植天麻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对肖某某所有位于彝良县**镇**村**组**岩的林木81株进行砍伐。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向鄢某某购买位于彝良县**镇**村**组火草地树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处树木173株进行砍伐,经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砍伐树种为青冈,立木蓄积合计21.016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郭某某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抓获经过、肖某某、鄢某某林权证复印件,彝良县森林公安局说明。

2.证人证言:肖某某、肖某甲、鄢某甲、陈某某、卢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立木蓄积认定意见: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

5.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郭某某指认笔录。

6.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油锯2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故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45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油锯2个。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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