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郦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4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北里**号楼**门**号。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郦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先后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城区、市中区、长清区等地,趁人不备,盗窃他人财物,先后作案十起,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蜜桃百货商城的耐克专卖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耐克牌拖鞋一双,价值121元。
2.2019年10月5日、10月7日、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郦某某先后三次窜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的OLE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澳洲和牛纯种眼肉五盒、澳洲纯种和牛西冷二盒,价值共计4581元。
3.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万象城的EVISU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盗窃EVISU牌衣服一件,价值988元。
4.2020年3月14日、3月19日,被告人郦某某先后二次窜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恒隆广场的OLE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Z澳洲和牛肉眼二盒、红肉火龙果果盘一盒、蜜瓜果盘一盒、依云牌天然矿泉水六瓶、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一个,价值1433元。
5.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首创奥特莱斯的玩具反斗城内,趁人不备,盗窃乐高玩具一盒,价值863元。
6.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领秀城贵和中心的玩具反斗城内,趁人不备,盗窃乐高玩具一盒,价值863元。
7.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郦某某窜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的明府城家家悦超市内,趁人不备,盗窃人头马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XO一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一瓶,价值256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以上,被告人郦某某盗窃作案十起,价值共计11414元。案发后,被告人郦某某已全部退赔涉案失主。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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