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室。2006年9月2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07年6月13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6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郦某某多次从上线罗某某处获取八位数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及筹码,后提供给薛某某、郑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其中薛某某涉案赌资至少50万元,郑某某涉案赌资2万元左右。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账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郑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郦某某、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微信账单明细、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郦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郦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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