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郦某某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郦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街**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于2018年3月2日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六百二十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郦某某酒后驾驶沪D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329国道东西快速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329国道东西快速路涨次隧道西口地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郦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郦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群永

检察官助理:曹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