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72号
被告人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郦某某驾驶浙DJ2****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街道***医院驶往**街道***方向。10时42分许,途经本市**街道**路***号地方,在道路上行驶中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前方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即死者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郦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郦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甲符合特重型颅脑外伤、多脏器功能衰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及卷宗、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病历、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受害人身份资料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郦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郦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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