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5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村**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辽K****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文某某北工街与新华路交叉口附近时,追尾前方徐某某驾驶的辽K****3号小型轿车,事故后徐某某打电话报警,郎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勘查完现场后,到辽阳市急救中心委托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郎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和血液检测。2020年2月10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47mg/100ml。2020年2月10日,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圣大队认定,郎某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31日,郎某某与徐某某达成和解,郎某某赔偿徐某某二千元,徐某某不再追究郎某某任何责任,同日,徐某某收到郎某某支付的二千元赔偿款。
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当日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抽取血液照片、和解协议、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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