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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郝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暂住地:河北省三河市**路**号**房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于2020年1月17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号院,撬锁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窃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郝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撬锁进入被害人汤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郝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查获,赃款、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代理检察员:  冯立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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