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郝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6月28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9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中凯雅苑小区附近,无故殴打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20年0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达拉特旗王爱召镇三份子村永龙泉加油站三岔路口附近,无故用扳手将张某甲殴打,造成张某甲右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头撕脱性骨折,左侧眉弓损伤后形成-0.8cm 长浅表瘢痕,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莹小区附近,因行车引发纠纷, 郝某使用拳打方式将张某乙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婷
检察官:王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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