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身份证号码370403197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郝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共同商议,决定由郝某某出资、在李某位于上林县大丰镇八寨路281号的房子设立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成立了以李某为法人代表的“8号国际会所”。同年4月27日,徐某 (另案处理)受雇到“8号国际会所”工作,主要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参与制定卖淫服务项目、价格,以及管理会所日常事务。同年5月1日,郝某(另案处理)受雇到“8号国际会所”工作,协助徐某某管理会所日常事务,主要负责发放会所名片、接待嫖客、收取嫖资等。2018年5月1日至20日,郝某某、李某、徐某某等人共组织卖淫170余次,按档次分别收取588元、788元和888元的嫖资。2018年5月20日凌晨,上林县公安局对“8号国际会所”进行查处,查获卖淫女7人、嫖客4人,并当场抓获李某、徐某某、郝欧,另在该会所一楼前台抽屉内缴获1张记账记录单和32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3.李某、徐某某、郝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结伙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郝某某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有期徒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海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