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单位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507840539******,地址:额尔古纳市**小区**号楼**号门市**室,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5********,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值班律师、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负责人是被告人郝某甲。2014年9月30日呼伦贝尔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古纳经典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约价款为人民币27,732,276.00元,工程于2016年竣工验收。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建筑业税费,经税务机关核算应申报缴纳建筑业税费人民币4,241,813.08元,已申报缴纳建筑业税费人民币2,531,270.91元,未申报缴纳建筑业税费人民币1,710,542.17元,未申报缴纳建筑业税费占应纳税额的40.33%,经额尔古纳市税务机关多次催缴,该公司均未能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公安机关立案后,该公司补缴部分税款,仍有人民币1,585,542.24元建筑业税费未能缴纳。
被告人郝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额尔古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书、古纳经典小区建筑业税收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稽查报告、额尔古纳市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古纳经典小区项目建筑业税款核算情况的报告、申请书、税收缴纳书、税收完税证明、中标通知书、内蒙古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古纳经典小区建筑税收纳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孟某某、郝某乙、郝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呼伦贝尔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在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到了决定、批准、指挥等主要作用,系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立案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呼伦贝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审判阶段将税款补缴完毕则调整被告人郝某甲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娜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于额尔古纳市。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起诉书一式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讯问光盘二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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