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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驾驶***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其子郝某乙驾驶货车在邹某市**镇**村田间收割麦子,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紧随收获机后捡拾麦穗。郝某甲驾驶收获机倒车时,知道车后可能有人跟随而轻信能够避免,将田某某撞倒并碾压,致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至邹某市公安局**镇派出所。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郝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2.证人郝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郝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郝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由俊朝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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