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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郝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2********,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林州市**街租房居住,户籍地林州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于2018年7月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前后至案发,被告人郝某甲以郝某乙的身份,假借给所在单位林州市**保险公司完存款任务、开澡堂等名目,陆续向多人骗取钱款。截止案发郝某甲涉案总额为61.06万元(具体如下:付某某34.55万元,王某甲9.95万元,秦某甲4.35万元,秦某乙3.4万元,王某乙0.8万元,张某某3.7万元,邓某某1.5万元,秦某丙1.8万元,王某丙1.01万元)。经查实,被告人郝某甲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出借给某某便利超市及某某水厂,赚取高息。2014年底在上述超市、水厂倒闭之后,被告人郝某甲为归还之前欠款、利息及家庭支出,“拆东墙补西墙”依旧以上述理由继续骗取钱款32.15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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