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石嘴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石嘴子乡石嘴子村内,被告人郝某甲因为房屋占地纠纷与同村村民贾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郝某甲用铁锹捅在了贾某某的左腰部。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被告人郝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郝某乙、郝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出警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耀平
何 成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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