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常安派出所,住古交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7时,被告人郝某甲与在**村和尚卯附近放羊的被害人郝某乙因琐事发生打架,郝某甲用放羊铲棍和拳头殴打郝某乙头部和胸腹部,致使郝某乙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12月19日,经古交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郝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志刚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住古交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