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号**单元**室,系农民。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达拉特旗中和西镇翻身村活鸡兔梁(东达龙门架西)境内,给其亲人郝某乙上坟点纸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大量林木被烧毁。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5.0176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4.9956公顷,特殊灌木林地4.7950公顷,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树种为柠条;无立木林地面积0.2006公顷;非林业用地0.022 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因上坟点纸引发火情造成林地大量过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文娟
检察官助理:高 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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