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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合同诈骗)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郝某甲,曾用名:郝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西安**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郝某甲私刻西安高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某某(集团)公司等单位公章及个人私章,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私自制作虚假的购房合同、购房意向书等,对外谎称其在“枫景观天下”、“丹轩梓园”、“丹轩坊”有上述单位带有学区房指标的内部房源出售,欺骗35名购房群众与其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购房意向书,向其支付购房款、定金等,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458.7093万元。被告人郝某甲将骗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参与网上“彩盈娱乐”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入职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珩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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