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居委会**楼**号。因酒驾,于2018年10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郝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C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沛县S253线龙固大桥附近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苏C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郝某甲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7mg/100nl血,属醉酒驾驶。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甲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郝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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