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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63********,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穆某某**镇**站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某某**镇**村**号,住穆某某**镇**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驾驶雅奇牌二轮摩托车从穆某某**镇**村家中出发,沿穆某某**镇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到**药店门前时,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郝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经穆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郝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依然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雅奇牌二轮摩托车(照片);

2. 书证被告人郝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证人郝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金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案卷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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