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住绥滨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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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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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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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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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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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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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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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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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黑C****8现代牌小型轿车拉着其舅舅王某某、女儿郝某乙从绥滨县“东兴鱼村”饭店门前出发,沿着绥滨镇通江路、田丰街返回绥滨县绥滨镇富华小区家中,途经富华小区二期附近时掉头至绥滨镇田丰街与富强路交叉口附近处,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郝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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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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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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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胡玉婷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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