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30分许,郝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坞庄村口南侧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崔某甲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载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崔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某甲弃车逃逸。后于2020年5月24日1时30分到博某某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5月24日经对郝某甲静脉血样酒精含量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05mg/100ml。郝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甲、王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被害人身份信息及相关信息、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承诺书、被害人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记录、CT片、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郝某乙、崔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博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博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焦作市公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草图、现场图、平面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 兵
检察官:胡满爱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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