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2********,汉族,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镇**村**组**号,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郝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合伙出资租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浐河西路**村东北角一无名仓库,共同购买油罐、油泵、加油机等设备,之后郝某甲联系张某某等人,让其先后拉来甲醇共四车,每车约30吨,其中三车已销售完毕。自9月12日开始营业,被告人郝某乙主要负责日常甲醇销售及收取货款等业务。经司法审计,该三人经营甲醇期间营业收入共计17890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过经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拓磊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郝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郝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高某某、郝某乙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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