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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郝某乙非法买卖枪支罪)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甲的父亲郝某某2008年去世后遗留猎枪一支,郝某甲将该枪存放于被告人郝某乙家中,同年郝某甲伙同郝某乙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枪卖给本村村民郝某丙(另案处理),郝教品于2018年将该枪卖给本村村民郝某丁(已判刑),后郝某丁将该枪藏匿于胡某某住宅内,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起获。后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自动投案。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郝传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案发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董晓惠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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