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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甲、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郝某甲,外号:“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小区**栋**室,2018年2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组,2006年12月21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25日因赌博被潜江市公安局浩口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组,2018年3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镇**村**组,2015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10日因吸毒、殴打伤害他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23日,冯某某伙同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郝某乙、李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已起诉)、熊某某(已起诉)、许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潜江市**农场**分场、**分场、**集镇和**镇田湖村高架桥下等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100元起注,每局桌面赌资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一万多元,赌场通过“打缸子”的方式抽头渔利,每场赌博抽头渔利两万元以上,期间共抽头渔利40万元以上。郝某甲负责邀约赌客,维护赌场秩序,在散场时跟赌客发放“片子钱”,期间获利5000余元;杨某某负责在赌场上维护秩序,看护“缸子钱”,并在潜江市**镇物色赌博场地,期间共获利5000余元;陈某某在赌场上做“窑车司机”,负责接送赌客到赌场上参赌,期间共获利5000元;郝某乙负责看护赌场,维护赌场秩序,当“水手”(在赌博时收钱、付钱),期间共获利4000元。

2019年9月23日下午,经杨某某物色场地,冯某某、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郝某乙、李某某等人在**镇**村一铁路高架桥下开设赌场,以摇殷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四五十余人,由冯某某、李某某轮当“宝官老爷”摇骰子,杨某某、郝某乙在赌场上维护秩序,郝某乙当“水手”,陈某某当“窑车司机”;该场共抽头渔利32000余元,当日下午18时许被潜江市公安局浩口派出所现场查获。

2020年7月24日,郝某乙到潜江市公安局浩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身份信息,原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和罚没收入票据,悔过书;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21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4、被告人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郝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郝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郝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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