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4********,汉族,高中文化,徐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室,住江苏省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窝藏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明知玳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约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活体玳瑁用于观赏。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某某处扣押活体玳瑁1只。
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上述玳瑁系幼体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6000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等物证;2.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徐州市水族展览馆接收证明、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范 璞
检察官助理 郑小佩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电话1385208****)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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