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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萧县**有限责任公司、萧县**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自然村**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4日、8月6日、10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1.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将其开发的萧县**镇**商住楼**室出售给崔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收取购房首付款22万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郝某某隐瞒了**室已出售的事实,以**商住楼**室、**室抵押向纵某某借款45万元,并办理了债权公证及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隐瞒了该**室已经抵押借款的事实,又将该房屋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未归还纵某某的欠款,萧县公证处应纵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了执行证书。

2.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无资金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竞拍以1400万元的价格竞得萧县**医院对面**-**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9月,郝某某专门注册成立萧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准备开发该地块,后郝某某缴纳土地出让金900万元,全部为高息借款。因郝某某未能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建筑设计的容积率、绿化、阳光权等问题不符合政府规划,一直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开工建设。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谎称**大厦已具备开工条件,签订合同后就可以进场施工,与石某某、刘某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因郝某某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石某某、刘某某未能进场施工。2015年7月16日,郝某某与萧县国土局签订协议解除了**-**号地块的出让合同。被告人郝某某至今未能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被告人郝某某与郭某甲于2014年7月22日注册成立萧县**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公司地点设在萧县*镇**村郭某甲家中,并在其房屋东外墙上悬挂了巨幅宣传牌,公开宣传吸收存款。被告人郝某某通过郭某甲以月息2分的利息,于2015年期间八次吸收张某某资金计65.5万元,多次吸收彭某某资金计120余万元。被告人郝某某以月息2分的利息,于2015年期间六次直接吸收彭某某资金计43万元,已支付利息12500元,本金尚未归还。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买卖协议、借款合同、借条、转款记录、企业资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程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孙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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