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分别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徐某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买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给公司。2011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委派冯某某在三门峡市注册成立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3年5月份,郝某某在三门峡**公司注销后,又注册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
2009年,郝某某委派冯某某(音,另案处理)到三门峡以三门峡**公司名义为**有限公司吸收资金。2012年3月,郝某某到三门峡后继续通过上述公司,以投资为名,招揽业务员侯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业务员设定吸收存款任务、按业绩提成,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吸收、诱使他人进行投资。郝某某通过三门峡**公司、**有限公司吸收的公众资金,部分转给**公司,部分直接用于投资。
经河南普华会计事务所、三门峡康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截止2015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三门峡**公司、**有限公司共向213人吸收资金共计1.8865亿元,其中郝某某个人名义存款74万元。其中,转入**公司后未兑付本金45人579.576万元,应兑付债权504.3万元,郝某某个人名义未兑付本金17.712万元,应兑付债权12.816万元;**有限公司控制本金未兑付429.516万元,该未兑付本金已支付利息13.625万元。
另查明,2018年8月17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已冻结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深圳**公司投资的三门峡**酒店二期装修工程待结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及信息、结清证明等、收据、借款合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鉴定意见河南普华会计事务所、三门峡康华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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