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8月3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郝某某明知开垦草牧场是违法行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村东南2.5公里处开垦草牧场耕种玉米20.729亩,造成草原大量毁坏。2020年8月31日,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交函、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科左中旗草原监理所对郝某某开垦草原地块土地性质的认定、土地使用者所占地类说明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永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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