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8〕72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县,住x县x村镇xx号,农民,20xx年x月x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20xx年x月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xx年x月x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xx年x月x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xx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因和其妻子苏某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遂到安阳县x镇x村其岳母宋某某家,将宋某某家门跺开,进入院内将宋某某家屋门、玻璃等物品砸坏。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物品价值2061元。
2、20xx年x月份,安阳县x乡x村的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让被告人郝某某帮助其在北京购买二手车。20xx年x月份至x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以购车为由,让陈某某在北京通过银行转账及取现方式给其现金107000元,郝某某收到钱后用于偿还借款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砸现场照片;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苏某、苏甲、 军某等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前科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因日常琐事儿,跺开宋某某家门,实施打砸,毁损财物2061元;以给他人购买汽车为名,骗取财物10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判决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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