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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买卖枪支罪

1.被告人郝某甲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自本村村民郝某丙处购买气枪1支,后藏匿于胡某某住宅内。经鉴定,该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被告人郝某甲于2018年11月13日,自本村村民郝某乙(另案处理)处以2500元的购买猎枪1支,后藏匿于胡某某住宅内。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3.被告人郝某甲于2020年4月,自郝某乙处购买气枪1支,后藏匿于胡某某住宅内。经鉴定,该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枪支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起获。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1.被告人郝某甲于2010年,将其父亲郝某丁(已故)的猎枪藏匿于胡某某的住宅内。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该处起获该枪支。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郝某丙(另案处理)以300元的价格自本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猎枪1支,后郝某丙将该枪交由被告人郝某甲代为保管,被告人郝某甲将该枪藏匿于其住宅车库内,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枪支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乙、郝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郝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郝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甲非法买卖枪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董晓惠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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