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7********,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号楼*单元****室,案发时系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信贷员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郝某某在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自己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为王某甲、王某乙办理贷款,并先后两次分别收受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和6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