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社**区。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在与妻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9年11月期间, 与另一名女子马某某以夫妻名义在达拉特旗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马某某于2017年12月16日在达拉特旗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并生育有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引泉
检察官:李博文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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