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某某,住巨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巨某某**镇**村**路上挖电线杆,被害人赵某乙及赵某丙、赵某丁帮忙移电线杆,但因电线杆上有废弃的电线无法移动,被害人赵某乙站在挖掘机的铲斗里要求被告人郝某某将其举到电线旁,被告人郝某某认识到有危险但是仍然将被害人赵某乙举到电线旁,被害人赵某乙将电线剪断,因电线绷得太紧,将被害人赵某乙从铲斗上弹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郝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戊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郝某某有自首、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卫东
检察官 王丹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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