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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武陟县**镇**村村民孙某某往耕地里运输粪便,行驶至被害人孙某某家的耕地地头时,因被告人郝某某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侧翻,致被害人孙某某被压在三轮车下死亡。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得到了赔偿,并谅解了被告人郝某某。

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检察员:王华磊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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