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05日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受**乡高某甲委托去**开发区老警务站使用挖掘机平整院子地面,施工前**开发区书记高某乙告知郝某某,老警务站院内地下有天然气管道和国防光缆不能在院内挖坑。郝某某在平整完地面后,院内有一些杂草和垃圾需要运走,郝某某找不到车也忘记高某乙的警告,就想早点干完活离开,遂私自在老警务站大门南10余米靠西墙处用挖掘机挖了一个方坑,把杂草和垃圾埋在坑内,郝某某挖坑时将埋于地下的国防光缆挖断。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部队对光缆进行抢修,该处光缆被阻断时长219分钟,导致军委机关至多个大单位重要通信业务中断,对部队指挥通联造成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光缆受损情况说明、光缆受损证明、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操控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国防光缆铲断,给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新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光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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