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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赌博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郝某某(别名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社,未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临河区拆迁办购买旧麻将桌,在乌拉特后旗**镇**社家中,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直到2020年1月14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查获。当日参与赌博人员共计24人,聚众赌博期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23人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亚丽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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