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村**号**单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了有毒品冰毒出售并将其联系微信同时公布的广告。2019年11月22日,黄某华通过微信联系了郝某某,郝某某答应先向黄某华邮寄毒品样品后再交易。2019年11月25日,黄某华收到郝某某邮寄至**区**街道的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黄某华通过微信向郝某某求购半个毒品并支付了人民币350元毒资,郝某某将毒品通过快递邮寄至**区**街道。2019年11月27日,黄某华收到该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7日,黄某通过微信联系了郝某某,郝某某答应先向黄某邮寄毒品样品后再交易。2019年11月24日,黄某收到郝某某邮寄至宝**区**街道的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2019年11月25日,黄某通过微信向郝某某求购一个毒品并支付了人民币700元毒资,郝某某将毒品通过快递邮寄至**区**街道。2019年11月27日,黄某收到该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市**区*****坊*座***房抓获郝某某,并在该房间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旭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材料15页。
3.涉案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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