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郝XX,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XX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区,住新乡市凤泉区XXXXXXX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7月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4日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郝XX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北门路边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高X。

2020年5月份,郝XX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北门路边先后两次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高X,每次2克,共计4克冰毒。

2020年6月份,郝XX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北门路边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将2克冰毒卖给高X。

2020年5月份,郝XX在新乡市牧野湖附近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吕XX。

2020年6月初,郝XX在新乡市政府附近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卖给吕XX。

2020年7月7日,封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郝XX时,在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下搜查出两包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白色晶体状物质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物质净重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郝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吕XX、高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各1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封某某公安局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郝XX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