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西安市**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以来,被告人郝某某从王李斌(另案处理)处获得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信息,对外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郝某某、赵维国(另案处理)、刘静(另案处理)通过李润军介绍承诺为被害人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安排陕西省住房保障管理局的工作,约定安排工作费用28万元。刘静收到李润军转来的28万元后,从中留下8万元,剩余20万元转账给郝某某。其中王李斌获利12万元,郝某某获利8万元,刘静获利8万元。被骗钱款现已全部退还。
2、2014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从王李斌处获取安排工作信息后,谎称有能力给高杰安排陕西省建设银行的正式工作,骗取高杰18万元,郝某某获利8万元,王李斌获利10万元。截止案发尚有17万元未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郝某某共诈骗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冯某乙等人证言;
被害人冯某甲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092****、1369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宗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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