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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郝献松,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3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献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郝献松虚构其为馆陶县郝氏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编造其公司要开发馆陶县超远小区二期项目的事项,以缺少投资资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荆献松借款共计310万元,所借款项被郝献松全部用于进行高利放贷和个人花销。立案前被告人郝献松偿还荆某某21.1万元。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被告人郝献松的供述,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合同,借款收条,补充协议,转账凭条,手写材料,证明,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献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郝献松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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