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0年1月19日经本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隐瞒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累计冒领其父亲的养老金共127039.76元,2017年6月,郝某某向人社局提供了其父亲的死亡证明及办理了丧葬抚恤金业务,抵扣一次性丧抚金48522.65元,并退还现金25000元,剩余冒领的53517.11养老金元经社保局多次催要,郝某某不能退还。
2020年3月31日,郝某某的亲属将53517.11元存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养老转移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隐瞒真相,骗领国家社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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