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8********,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社区**楼**单元**室,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谎称有朋友开装修公司有优惠活动(只需交16000元装修费就可送价值150000元的装修材料),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诈骗其现金16000元;并以能够招聘任某某到武威市人民医院护士岗位工作为由,多次诈骗任某某现金共计21682元。
2、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以能够招聘被害人张某某到武威市人民医院护士岗位工作为由,多次诈骗张某某现金共计19087元。
3、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以能够招聘被害人鲁某某到武威市人民医院护士岗位工作为由,多次诈骗鲁某某现金共计19752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谎称有特殊关系,可以以优惠价购买住房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购房款60000元。
因被告人一直无法安排三名被害人到武威市人民医院上班,在被害人的多次追讨下,郝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分别向被害人任某某退还现金4000元,向张某某退还现金7000元,向鲁某某退还现金7000元。之后,被告人关闭手机,拒不接听电话并一直逃匿,所骗取的剩余赃款118521元也被其挥霍一空。
以上,被告人共诈骗作案4起,诈骗金额共计11851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家属将四名被害人被骗赃款全部退还,并与各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聘用合同、购房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报案及陈述;5.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四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185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其多次诈骗,同时在诈骗过程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印章,属从重情节,其法定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