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七里**村**号,住址**。2019年6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中旬至10月上旬,被告人郝某某在隐瞒其未离婚的事实与刘某1“谈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刘某1借款共计人民币301770元,其中244138.6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郝某某退还刘某1人民币84000元。
(二)2020年2月中旬,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在没有口罩、额温枪可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并采取转发其他卖家口罩、额温枪截图、承诺赔偿金等方法诱骗刘某2等买家向其支付货款,并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截至案发,被告人郝某某采取以上方式骗取刘某2等买家钱款共计人民币603850元。具体事实是: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栖霞市的刘某2(微信号:******,微信名:刘某2)人民币43000元;
2.2020年2月14日至16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江苏省苏州市的马某(微信号:******)人民币73000元;
3.2020年2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烟台市莱山区的李某某(微信号:1886561****,微信昵称:晶瞳近视眼治疗仪李某某)人民币65500元;
4.2020年2月17日至23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口罩、额温枪的名义骗取栖霞市的刘某3(微信号:******,微信昵称:修正药业栖霞刘某3******)人民币130600元;
5.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广东省深圳慧韬科技有限公司的官某某人民币244750元;
6.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栖霞市的韩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宝贝)人民币13500元;
7.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郝某某以售卖额温枪的名义骗取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王某某(微信号:******)人民币33500元。
(三)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以进购电子体温枪为由向郝某1借款人民币35000元,所借钱款全部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骗取以上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8988.6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到栖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2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郝某1等人的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被告人郝某某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军
检察官助理:马振振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人民币5800元暂扣于栖霞市公安局庄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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