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小区****单元**号。199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2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赵县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街刘某某家认识并添加微信好友。为骗取钱财,郝某某谎称在石家庄市西王客运站附近有自己的工地,承包钢结构工程,然后到其他工地拍照、录像后发给李某某。2018年6月21日至11月22日,郝某某编造工地需要进料、工人需要吃饭、借款以后多还利息等理由,通过手机微信陆续骗取李某某47700元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1月19日,民警在石家庄市矿区**旅馆将郝某某抓获,涉案赃款均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给郝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李某某与郝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记载郝某某与李某某手机通话语音的光盘,腾讯公司调取的微信支付记录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郝某某、李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曾经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郝某某从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