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沁水县人,无业,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郝某某为获取资金供其参与“打黑彩”等赌博活动,编造自己伙同他人贩煤、经营木耳基地,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对李某甲、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
1、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郝某某以自己贩煤和经营木耳基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对李某甲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65000元。
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郝某某以自己贩煤和经营木耳基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33500元。案发前,郝某某丈夫秦某某代其还款53000元,剩余80500元未退还。
3、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郝某某以自己贩煤和经营木耳基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多次对吉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93000元。
4、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郝某某以自己贩煤和经营木耳基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对樊某某及其丈夫胡某某进行诈骗,诈骗金额共计100000元。案发前,李某乙代其还款45000元,剩余55000元未退还。
综上,郝某某诈骗作案4起,诈骗金额共计393500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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