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从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急需购买口罩的信息后,虚构了自己有购买口罩渠道的事实,先后共骗取王某某17100元。案发后,郝某某将所骗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微信转账截图及支付交易明细;
6、谅解书;
7、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郝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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