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孝义市人,住山西省孝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在与被害人贺某某的微信聊天中,谎称会阴阳八卦、下咒解咒,帮助被害人。为取得被害人贺某某信任,谎称自己以前帮别人作过法事,并告诉被害人作法事的费用一共只需要2000元钱。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贺某某通过微信向郝某某转账2000元钱。被告人郝某某收到款后,以各种理由骗取或威胁被害人贺某某继续给其转钱。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郝某某先后22次以迷信方式诈骗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7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列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肖雨其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