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319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以有手机可以出售的名义,骗取欲购买手机的被害人钟某某(女,24岁,云南省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底商**医院内,向郝某某转账人民币5800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以有手机可以出售的名义,骗取欲购买手机的被害人蒋某某(男,27岁,北京市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大厦**座**层,向郝某某转账人民币8899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以有手机可以出售的名义,骗取欲购买手机的被害人黎某某(女,30岁,湖北省人)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向郝某某转账人民币6500元。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又以急需用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黎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向郝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8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郝某某的家属已对上述三被害人进行赔偿,三被害人对郝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据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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