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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行贿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86号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高中毕业,原民权县中医院保卫科科长,住民权县城关镇**路**段。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郝某某借用河南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资质,以河南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往民权县中医院供应医用耗材过程中,多次给予民权县中医院骨科主任杨某某回扣款450532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本院说明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陈某、苏某、苏某甲、李某某周某、赵某某等人证言;书证:郝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商丘市医用耗材购销合同、销售协议、合同协议、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确认表、民权县中医院入库流水帐、民权县中医院与郝某某货款结算清单、民权县中医院帐务凭证、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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